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2 21:28:00
【来源:红星新闻】
玉林市博白县一对情侣
同居期间互相转账40余万元
分手后因经济纠纷对簿公堂
女方向法院起诉
要求男方返还借款及垫付款
究竟哪些钱款属于恋爱赠与
哪些属于借款?
一起来看
2019年,梁女士和童先生恋爱并同居,2022年5月分手。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梁女士向童先生转账19.15万元,其中有大笔转账3万元、6万元。2019年11月至2022年6月,童先生转账22.4万余元给梁女士,其中有520元、1314元。
双方分手后,因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问题产生纠纷,梁女士多次要求童先生还钱,但童先生从未明确表示欠过她款项及尚欠的具体金额。
梁女士和童先生的聊天记录,其中提到两人有经济纠纷。
2024年,梁女士起诉至博白县人民法院,诉称同居期间她向童先生转账19.15万元,其中12.8万元为借款,另垫付家具款2.1万元及网贷利息4458.63元,要求对方偿还。
童先生则辩称,双方转账均属情侣间赠与,且他累计向梁女士转账22.45万元,已超过女方转出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未就转账达成借贷合意,款项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梁女士未能证明款项用途,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
梁女士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梁女士提交新证据,包括信用卡流水、POS机刷卡记录及家具垫付凭证。
二审法院查明:
2022年1至6月,梁女士转账8.5万元,数额较大且无特殊含义(如“520”“1314”),不符合赠与特征,认定为借款;垫付的家具款2.1万元,有付款记录及聊天证据,应予返还;网贷利息4458.63元,系童先生使用女方信用卡产生,需承担。
2024年9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在扣除童先生已返还的4.8万元后(非节日赠与部分),最终判决童先生返还梁女士6.16万余元。
童先生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认为双方转账均属情侣间赠与,二审将案由从“赠与合同纠纷”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事实认定错误。
自治区高院经审查后认为,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复杂,但大额资金流转“不能仅凭亲密关系推定赠与”。此案中,梁女士已完成举证,童先生未能合理解释8.5万元用途及否认垫付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近日,自治区高院裁定,二审法院认定部分转账为借款并无不当,驳回童先生再审申请。
6月22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目前,判决已正式生效并已申请执行。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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