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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爱鸟≠猎鸟!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7 10:19:00    

案例警示!爱鸟≠猎鸟!

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鸟类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一环,对维持生态平衡意义重大。然而现实却令人痛心,非法猎捕、交易鸟类等刑事案件仍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鸟类的生存和生态系统的稳定。原点新闻以案说法,提醒广大民众法律严厉打击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鸟类的行为,切记懂法守法、爱护鸟类。

典型案例

夜间照明行猎 猎捕斑鸠12只

四川省彭州市的何某富、何某于在彭州市九尺镇升平社区,使用红外弹弓、钢珠、手电筒等工具,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猎捕斑鸠12只,经成都市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鉴定,何某富、何某于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珠颈斑鸠,珠颈斑鸠被国家林草局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及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确定珠颈斑鸠猎获物总价值为36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凤头鹰的“生命账本”

“打几只鸟能怎样?”深夜山林里,王某某拿着弹弓对准了树梢上的黑影,没想到把自己“捕"进了法网……

2025年1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弹弓等工具在金华市金东区某地田野山林里猎捕包含凤头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内的鸟类共计16只,造成所有鸟类死亡的后果。经鉴定,16只鸟类总计价值29500元。金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冰柜里的秘密

2025年2月,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接到匿名举报电话,举报人称市区内一家主打地方菜的餐馆存在非法售卖野生鸟类的可能。民警调取了餐厅周边的录像,联系上食客张启(化名)。张启称,店家徐某曾悄悄告诉他,餐馆里有野生“麻雀”,并且称野生“麻雀”味道鲜美、滋补身体。

2025年2月20日,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联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这家餐馆展开突击检查。警方在餐馆后厨冰柜内查获20只已经脱毛的冰冻鸟类,餐馆老板称是家养鹌鹑,却对采购渠道支支吾吾。经专业机构鉴定,查获的20只冻鸟里,“三有”野生动物珠颈斑鸠、白眉鹀、灰头鹀占比较大。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捕杀、收购、售卖“三有”动物涉嫌违法犯罪。

讯问时,徐某夫妇承认了非法售卖野生鸟类的事实。后又交待每日下午4点左右向微信名为“百威(收购蚂蟥)野货”的账号转账,金额从数百至上千元不等。戴某为这个微信账号的所有者,警方在戴某老家冰柜中查获434只褪毛的野生鸟类,被戴某按体形大小分类封装。经后期鉴定,这些鸟类多数为白眉鹀、灰头鹀、珠颈斑鸠等“三有”野生动物。

戴某供述,他家中冰柜储存的野生鸟类来自76岁的苏州吴江人陈羽(化名)。陈羽称,野生鸟类收购价达每只几块到几十块不等,在利益诱惑下,他购置了7张10米左右的捕鸟网开始捕猎。嘉兴警方在办案中发现,非法捕猎野生鸟类的人员大部分是老年人,对于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强,甚至有的时候连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都没有意识到。

目前,餐馆负责人徐某、贩卖者戴某因涉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猎捕者陈羽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均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禁猎区非法捕猎 “爱鸟人士”获刑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上,原本因“爱鸟”喜好的贾某某,如今却站上了被告席。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

2024年9月,在朝阳区孙河乡的一片生态林地中,森林公安民警在日常巡逻时发现了正在这里架网捕鸟的贾某某。

民警将贾某某控制,现场查获野生鸟类五只。随后在他的住所,警方还发现了精心制作的鸟笼和养鸟设备,同时查获了21只野生鸟类。经鉴定,其中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喉歌鸲和红胁绣眼鸟。

据了解,北京市全年全域禁猎,任何猎捕行为都涉嫌违法。而贾某某猎捕的26只鸟中,仅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就有5只,且涉案价值远超刑法入罪标准。除了刑事追责,检察机关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贾某某赔偿野生动物鉴定价值1500元,并在公共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这意味着,破坏生态不仅要坐牢,还要为公共利益买单。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五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贾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一千五百元,没收后上缴国库。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切勿以身试法

鸟类是自然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狩猎、收购、出售不仅有违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更将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千万不要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西安市林业局举报电话:029-87517044

编辑:婧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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