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0 17:06:00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产值规模、科技投入、创优示范、信用评价等因素,分层次打造建筑业全链条企业。支持有意愿的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与资本运作双轮驱动,由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由承包商向服务商、运营商转变。引导建筑业企业主动融合数字经济、绿色经济,创新商业模式,促进建筑业由低端经济向高端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引导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中小型企业向具有较强专业技术优势的专业设计、专项施工发展,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积极延伸全产业链市场空间,鼓励建筑业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密切合作,形成建材、装配、施工、维护、运营等稳定的供应链、产业链。建筑业企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业绩录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实施分级培育,推动建筑业企业资质晋级扩面,支持总部基地建设。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严格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推进建筑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价指标,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监管。依法依规强化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在行政许可、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行业、跨地域联合惩戒。
三、优化工程承发包机制
规范投标人资格要求,建设工程招标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所需资质等级的条件要求。严厉打击肢解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等方式进入桥梁隧道、港口航道、高速公路、水利工程、电力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领域,实现资源互补。允许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计取,联合体各方可在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时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施工内容使用以上业绩。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揽的专业分包、主体工程主要劳务分包业务可作为企业投标业绩。
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除国家明确的条件要求外不提高门槛,在招标投标中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指导银行机构规范贷款审批各项工作,不得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鼓励银行机构合理让利,引导银行机构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民营建筑业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融资相关费用支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五、加快智能建造转型升级
大力培育智能建造基地,引导条件成熟的地区打造智能建造产业园,将智能建造产业园、智能建造工厂用地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开展智能建造项目和企业示范试点,积极培育智能建造领军企业。推进智能建造、智慧工地等项目建设,探索推广“人工智能+”模式,鼓励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采用“BIM+”数字一体化设计、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技术,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充分把握国家“两重”“两新”政策机遇,加快推动全市建筑业设备更新升级改造。
六、加强优势特色企业推介
鼓励支持各区县政府及功能区管委、行业协会、商会等在国家重点投资地区、境外优质市场所在地组织建筑市场推介会,助力增强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组织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专业承包、建材产品集中采购、建筑劳务队伍分包等对接会,与省内外大型企业深度合作,共同参与工程项目建设。依托山东省绿色建材采信应用与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本地绿色建材生产企业与房产开发、建筑设计、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稳定的供应链,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推广采用绿色建材。
七、推动外埠市场开拓
充分发挥市建筑企业外出施工行业党委党建引领作用,积极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埠市场,扩大“日照建造”品牌影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山东省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定期发布外埠市场动态、行业政策、项目信息等,开展“点对点”对接服务,促进资源共享与合作。建立法律服务咨询平台,为建筑业企业提供风险防范化解、法律咨询援助、法制教育培训等服务。对出国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在人员出入境审批等方面依法依规提供绿色通道便利。对外出施工企业建立跟踪联系和定期会商制度,提供相关服务指导,由市政府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同志对接当地,帮助协调解决问题困难。
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最高不超过3%降低至1.5%,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其他在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在工程建设领域,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企业,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减免存储工资保证金。积极推广各类电子保函,鼓励建设单位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筑业企业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3号)相关要求,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依法审慎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在企业其他账户有足额存款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其基本账户内存款,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对于具有一定固定资产且具有相应实力的建筑业企业,在取得有关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优先查封固定资产的保全方式,减小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九、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若无,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规范结算行为,缩短结算周期。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原则上预付款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企业款项。建设单位不得违背参建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银行或企业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加大对拖欠建筑业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企业账款,优先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适合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特点的专属金融产品开发力度,探索期限、额度、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更加灵活、惠企的产品和模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贷款的增信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其发行碳中和、绿色等创新型债券品种,继续拓宽债券融资渠道。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纳入绿色债券支持范围。加大对建筑业上中下游全产业链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推广供应链金融业务。对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建筑业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不额外增加担保要求。
十一、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实施精品带动战略,推动建筑品质提升,探索市级优质工程评选。推进高品质住宅建设,鼓励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应用,推行工程质量综合管理,建设人民满意的好房子。落实工程质量优质优价政策,鼓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及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获得国家、省、市级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工程合同价的1.5%、1.0%、0.8%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工程创优。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奖项的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个人按相关规定享受人才待遇。综合考量建筑业总产值、科技创新、信用评价、外出施工等因素,按有关规定每年选取10家左右表现突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市级表扬。
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各级行业协会依托高等院校及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家培训,打造一支能决策、有作为、善经营的企业家队伍。加大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师队伍培育力度。拓展建筑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技能人才,可按照职称与职业工种对应关系,参加相应职称评审。发挥建筑业企业主体作用,引导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职工技能培训机制。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地政府,以及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建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基地。
本措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日照市住建局、直播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