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8 22:16:00
为了防范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维护制度公平性和贷款良好秩序,新修订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称《贷款办法》)新增不予贷款情形。
《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申请人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二)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所购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四)离婚一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
(五)申请人或配偶未依规缴存公积金,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六)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就剩余的商业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如有疑问,可咨询东莞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或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南方+记者 唐卓
【作者】 唐卓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